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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领域安装监控设备,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广龙鑫 广龙鑫 2022-02-14 12 1465

        技术发展为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工作的年轻人无法顾家,又因家中有老人或小孩的原因,常常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以方便通过网络随时关注家中情况。这种现象现在已非常普遍,通过摄像设备确实给自己和家人带来诸多安全便利,但这些设备安装场所需要注意,切莫随意安装,侵犯了公众领域。

        案情回放:由相邻权关系引发人格权纠纷

        卢某与曹某系左右邻居关系,卢某系601室业主,曹某系602室业主。双方因琐事曾发生口角及冲突。2017年8月12日曹某在六楼的楼道内安装摄像设备,并在其阳台外面的雨棚边上挂上一块深色的布。此后,经交涉未果,2017年10月27日,某物业有限公司出具调解不成证明,卢某遂诉至法院。

监控设备侵犯隐私

        法院认为,卢某与曹某系左右邻居关系。现曹某在其六楼的公共楼道内安装了摄像设备,将公共走廊置于摄像监控范围以下,与卢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曹某行为已侵害到卢某的隐私权,对卢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妨碍,故卢某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曹某拆除系争摄像设备,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判决:曹某拆除位于六楼楼道内的摄像设备,排除妨碍;曹某删除位于六楼楼道内的摄像设备内有关卢某及其家人行踪的摄像内容。

        案号:(2018)沪0110民初25号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虽然以物权请求权和相邻关系的条款为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却具有意义。如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则卢某可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直接依据人格权请求权请求曹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民法典之规定,人格权具有绝对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随时主张。本案安装摄像设备是在发生口角及冲突之后,因此容易认定曹某具有故意侵犯卢某隐私权的行为。而现在智能门锁比较普遍,智能门锁上具有摄像功能的情况也很常见,如果因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对外监视楼道的整个空间,则该行为如何评判?是否属于侵害了行走在楼道中人的人格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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